—— PROUCTS LIST
NMHC、VOCs、TVOCs、TVOC和THC的區別
1、定義
(1)非甲烷總烴(NMHC):非甲烷總烴又稱非甲烷烴。根據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 GB16297-1996)以及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詳解》,非甲烷總烴指除甲烷以外所有碳氫化合物的總稱,主要包括烷烴、烯烴、芳香烴和含氧烴等組分,實際上是指具有C2-C12的烴類物質。《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—氣相色譜法》( HJ /T38-1999) 將非甲烷總烴定義為“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( 其中主要是C2-C8) 的總稱”。烴類物質在通常條件下,除甲烷外多以液態或固態存在。
(2)VOCs:VOCs具有多種定義,一般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;VOCs 的范圍相對較廣,基本上包含了所有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。TVOCs指的是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。
(3)TVOC:TVOC在《室內空氣質量標準》( GB /T18883-2002) 中提出的“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”的簡稱。主要指C6到C16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4)VOC:VOC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簡稱。它是非工業環境中常見的空氣污染物之一。常見VOC有苯乙烯、丙二醇、甘烷、酚、甲苯、乙苯、二甲苯、甲醛等。
(5)HC:HC是總烴,包含烷烴、烯烴、芳烴等,很少用。
(6)THC:總碳氫有機氣體,一般用在燃油車輛、燃油工程機械的廢氣排放中使用,也指排放的氣體中含有碳氫化合物的總量。
2、評價標準
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和《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》( TJ36-79) 目前均沒有規定TVOC、VOCs 和非甲烷總烴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,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根據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》要求確定環境空氣控制標準。非甲烷總烴主要參照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》的解釋,以2mg /m3 作為非甲烷總烴的小時濃度均值限值,TVOC 和VOCs 主要參照《室內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/T18883-2002) 標準限值。《清潔生產標準—汽車制造業(涂裝)》(HJ/T293-2006)規定了汽車制造業(涂裝)VOCs的限值。
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標準執行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 GB16297-1996) 中的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(有行業排放標準按照行業排放標準執行,如《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31570—2015,2015年7月1日實施)、《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 GB632-2011) 、《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 GB 20950-2007) 、《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 GB 20952-2007)等) 。所以,石油煉制工業、石油中轉站、聯合站廢氣污染物可以寫作VOCs,但盡量寫成非甲烷總烴(NMHC)為好,特別是監測因子、預測因子、評價因子等涉及標準限值的千萬要寫作非甲烷總烴(NMHC),不能寫作VOCs。《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沒做規定。汽車行業清潔生產標準有VOCs指標。TVOC、VOCs 首先選擇執行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( 如《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 GB21902-2008) 等) ,但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 GB16297-1996) 未對其它行業的VOCs 和TVOC 排放標準作出明確規定,應按照《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》( GB /T13201-91) 中提出的核算公式進行核算。
在現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中,針對排氣筒排放廢氣中的VOCs以及廠界環境空氣中的VOCs,以“非甲烷總烴”和幾種特定的單項物質(如苯、甲苯、二甲苯等)作為控制指標;針對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內的VOCs總量排放控制,以單位產品向環境中排放的有機溶劑質量作為控制指標。苯系物既屬于非甲烷總烴類,又屬于TVOCs類,苯系物(苯、甲苯、二甲苯等)隸屬于非甲烷總烴類,在污染源強分析、污染源監測、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等過程中,單獨關注并評價苯系物環境影響的同時,應注意二者的相互關系。